监视居住的撤销应当根据案情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由检察长作出决定,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送达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至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