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帮您了解到,对于非法集资先刑后民是怎样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简称《民刑交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可见,《民刑交叉规定》明确了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本案本身涉及犯罪,则不应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已开始的民事程序应驳回;若本案本身不涉及犯罪,但与本案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涉及犯罪行为,只要该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本案仍应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