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无法购买机票坐飞机,无法乘坐火车软卧,无法担任新办企业的负责人,无法向银行贷款买车买房等等。rn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rn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n(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rn(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rn(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rn(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rn(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rn(六)旅游、度假;rn(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rn(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rn(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n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