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中国那劳动法律体系里,这合同到期不续签的事儿,可不能一概而论地就让劳动者赔偿。就好比说,有个公司,它的员工合同到期了,要是公司不想跟这员工续签了,那通常就得按照法律规定,给这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这就像是你在一家店里干了好几年活,到合同到期的时候,店老板说不跟你续了,那他就得给你点钱作为补偿,就跟你付出了劳动该得到回报一样。
可要是员工自己不想续签了,这时候要是用人单位还维持着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那些条件,或者甚至还提高了条件,那用人单位就不用给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这就好比说,员工原来每个月能拿5000块工资,合同到期了,公司还是说每个月给5000块,员工觉得不想干了,那公司就不用给补偿。但要是公司说每个月给6000块了,员工还是不想干,那公司也不用给补偿。
那这经济补偿到底怎么算?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的,每满一年,就给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要是满了六年多但不到七年,那就按七年算,给七个月工资的补偿;要是不满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说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比如说员工这前十二个月平均每个月拿4000块工资,那要是公司不同意续签,就得给这员工7乘以4000等于28000块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