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所应支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被扶养人之界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以如果能够证明两位老人有丧失劳动能力而有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属于被扶养人范围。而至于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方面,就年龄角度而言,很多时候认为,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算是丧失劳动能力,如无固定的收入则为无其他生活来源,就可以定为成年被扶养对象。当然最终这个要根据您当地法院的平常一般做法。、所以建议您可以仔细询问主审法官如此判决的理由,并可以搜集了解当地法院对被扶养人年龄的具体实践操作,来最终判断法院的这个如此判决是否具有合理性。希望我的回复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