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集资采取的强制措施有:
1、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对于在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或其他资产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理的业务员、辅助人员,可以视情况不采取逮捕措施。
2、对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3、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抵本金。
4、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本着公开、透明、按比例原则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对经查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案件无关的,公安机关依法及时予以解除返还款物证明清单应随卷移送。由此可见,针对不同的非法集资情况,河南非法集资处理方式都有几种。如果是在亲友之间集资,用于合法经营而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按照民间借贷处理。如果是以非法目的进行集资,则政府部门会介入处理,冻结企业资产,涉及犯罪的,司法机构会按照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