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因出车祸住院,如果对方不出医疗费的,可以先由对方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最多10000元)支付,余额再由伤者先行支付。等治疗终结后,伤者可根据事故责任再与对方协商赔偿,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如果伤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也可以向当地的道路救助基金申请,由道路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医疗费,再由救助基金向对方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