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债权人所出借的借款顺利收回。但在实践中,常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也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