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而在《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
第五条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中,也明确包含“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一项。为业内共识的是,人寿保险在规避遗产税中,主要可以在两方面体现优势。
第一就是可以减少应税财产。从《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上述规定就能发现,投保人寿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赔付金不计入应缴税遗产总额。
第二,人寿保险还具有变现能力,被保险人身故后通常是立即给付现金,这笔保险赔付金不会被冻结,从而可以作为缴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以上为遗产税避税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