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注意事项:
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