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或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并供认犯罪事实的;
2、在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罪行的;
3、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而后接受处理的;
4、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并将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5、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并接受处理的。
第一类,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自首的行为。由于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先由交管部门处理,依据交管部门规定,逃逸人主动或者委托他人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情节。
第二类,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自首的行为。自动投案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或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2、在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罪行的;
3、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而后接受处理的;
4、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并将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5、主动向有关机关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并接受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