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执行的仍是2015年发布的最低薪水准则。具体如下:全日制1250元月、1130元月,非全日制11.9元时,11.4元时。根据《关于调整我市2015年最低薪水准则的通知(常人社发20151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认可,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最低薪水准则调整为每月1250元、1130元。即市城区(含武陵区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鼎城区武陵镇,下同)每月1250元,其他县市区(含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每月1130元;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小时最低薪水准则市城区为每小时11.9元、其他县市区为每小时11.4元。根据《最低薪水限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薪水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
(一)延长工作时间薪水;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要求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限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薪水或提成薪水等薪水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法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薪水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薪水准则。劳动者由于本人原由导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