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这跟人的认识规则是一样的,也应当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逐步深入的过程。从司法实践和理论来讲,刑事诉讼证据的判断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单独判断,也称单证逐项判断。是指对案件的所有证据逐一进行单独的审查,从每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和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初步判断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对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及时进行筛除,并将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的证据进行汇总,为证据链条的形成奠定基础。按照要求来讲,这一步骤是粗线条的,通过辨认、鉴定、试验和质证等方式即可完成,但这又是一个必经程序,是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的关键。
2、比对审查。是指将案件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 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从中发现并寻找共同之处或差异,据此判断证据材料是否确实的活动。“一般情况下,经过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者都有问题”。通过单独审查判断,我们可以初步地排除那些虚假的证据。但要真正确定已有的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仅靠审查每一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和内容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将每一个证据材料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加以对照、印证,从各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上进行审查,判断它们之间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没有矛盾。通过这一过程,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就会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在比对审查判断中,
首先要保证用来对比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用来证明一个案件中的同一个事实的,
其次要注重联系比较的方法。最常见的比对审查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多次陈述进行比对,或者将受害人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目击证人的证言进行比对。
3、综合审查。是指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它们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存在,各个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是一个整体性的评价过程,可以从案件的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对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行进行审查判断,主要采取印证的方法,刑事证据审查 即利用逻辑推理的手段,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所证明的若干案件事实结合在一起进行评判。在逻辑印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运用归纳、演绎、分析、反证、排除等方法,最终使现有的证据推断出唯一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