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条规定的是有关诉讼期间、期限的规定。首先期间的计算单位有三种,即时、日、月,注意刑事诉讼中没有年。对于期间计算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开始的时与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路途上的时间不包括在法定期间以内。另外根据本法第122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根据《刑诉48条》第29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包括春节、五一、国庆以及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和正常的双休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则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之后。可见这里体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3?对于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根据本法第80条的规定,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但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申请,并且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