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书作出后,就涉及到房屋价值的评估阶段。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元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