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
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
渔具、
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
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
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是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罪名成立的惩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