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对象:
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人: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3、权 利:
(1)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2)监事违法,书面请求 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状告董、监、高违法。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起诉。
综上所述:董、监、高和他人害公司且董、监又不作为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胜诉收益归公司。
以上是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