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26条之规定,在确定甲先生遗产时,原则上应当先将房屋产权的一半确定为甲先生的遗产,但由于该房屋原为甲先生单位所有,夫妻购置房屋时基于甲先生为单位职工的特殊身份而享受了福利待遇。因此在确定甲先生遗产时要考虑到这一点,将遗产份额适当扩大。其次,确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乙女士、乙女士与甲先生生育的女儿、甲先生与前妻生育的一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甲先生的遗产由以上述三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当前,个人财产积累的增加,越来越多的遗产继承问题突显出来,亲友间为争夺遗产反目成仇的例子比比皆是。财产所有人在生前立下合法有效、全面完整的遗嘱恰恰能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在此提醒广大读者,订立遗嘱不吉利的想法应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