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经营者实施诋毁商誉行为。比如通过广告,网络发帖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三、主要主观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主观上是故意的。符合这几点,则可以认定为是诋毁商誉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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