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鉴定有两种概念,第
一,同一鉴定项目在同一机构二次鉴定,这个一般不允许。同一鉴定项目在鉴定机构通常允许有一鉴定报告,另外外加解释函或者答复函,类似于备注。
第
二,不同鉴定项目在同一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是允许的。比如鉴定伤残等级后,发现又突然想鉴定营养期限或者残疾人辅助器具费或者后续治疗费,则可以追加鉴定项目,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
第
三,实践中如同一鉴定项目,比如伤残等级这一项,有一方不服的该鉴定意见的,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法院或有关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另一个鉴定部门来鉴定,而不是由同一个鉴定部门再鉴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