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忠诚协议”不得有限制、侵犯另一方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如限制离婚自由、人身自由等,类似条款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另外也不能约定剥夺孩子的抚养权或者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2、协议约定的关于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另一方的基本生活。
3、“夫妻忠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忠”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但是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约定明显过高,法院往往不会支持。
4、依据“忠诚协议”分割财产,需要提供另一方“不忠诚”的证据,所以在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上述案例中有8例,就是因为举证不足不予以支持“忠诚协议”的。
5、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6、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会立案,即使立案一般都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