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中没有对于共同遗嘱进行规定,而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中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可见,作为遗嘱形式中最高效力的公证遗嘱对于共同遗嘱采取的是不提倡的态度,且实践中由于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生效也产生很多争议。但《遗嘱公证细则》中并未对于未明确规定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的共同遗嘱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在各地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认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内涵
共同遗嘱是相对于普通遗嘱而言的,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部分学者认为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而在现实生活中,父子、兄弟之间订立共同遗嘱的极少,因而在通常情况情况下订立共同遗嘱的遗嘱人往往是夫妻。本文所称的共同遗嘱指的就是夫妻共同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