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亲自登记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完成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双方又为自愿结婚的,因其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此种情形仍应认定为婚姻合法有效。未亲自登记只能说明其结婚程序上具有瑕疵,但是不影响婚姻的实质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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