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著作权质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3)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6)著作权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该著作权的授权合同;
(7)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地价值评估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