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均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的范畴。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现象,又存在着许多联系。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通常所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中的坦白,即是指广义的坦白。
广义的坦白和自首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不包括自首在内,二者是各有自己质的规定性的两种现象。刑法理论上所谈的自首与坦白的关系,即是指自首与狭义的坦白的关系。狭义的坦白与自首之间里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互不相包,相对独立。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就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就犯罪分子被动归案的类型来看有三种:一是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二是被司法机关传唤而到案;三是被群众扭送归案。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就在于:
1、归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而来,坦白的犯罪人则是被动归案而来;
2、交代的罪行不同。自首的犯罪人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但如果是归案以后的自首,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而坦白的犯罪人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一、自首要符合什么条件
我们通常所说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成立自首,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