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是具备特定身份的特殊主体,这主要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且一般来说,此处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与上述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及涵盖范围几乎没有差别,均具有鲜明的独特性质以及公务(职务)特性。具体地说,符合挪用公款罪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在国家机关内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接受国有单位委派前往非国有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权限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或物资归个人使用的话,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