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属于个人无偿受赠,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继承房屋再次出售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赠与房屋再次出售相同,其税基同样是房屋实际销售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此外,免征条件也是相同的,如果房产证够五年,且该房产为继承人的少有住房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继承或受赠得来的房屋要想再出售,一定要注意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指房屋实际销售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的20%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