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您好,根据《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事指南》,相关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所办《计划生育服务证》仅作为在我市生育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