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但是变更抚养权的证据收集、庭审策略是比较复杂的,建议进一步说明详细情况。本律师团队常年专注婚姻家事案件,提供专业免费咨询,由于婚姻案件涉及隐私性信息较多,建议你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