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赠与房屋本身和赠与房屋再出售都会产生契税,前者的税基为“房屋残值”,后者的税基才是房屋的市场价或评估价,两者可能差十倍左右甚至更多。有市民可能是站在赠与房屋再出售的立场上看待赠与房屋本身发生的契税,混淆了两种交易行为有本质的不同。
如果是继承后交易税费,其个人所得税如何缴交呢?继承房屋属于个人无偿受赠,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继承房屋再次出售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赠与房屋再次出售相同,其税基同样是房屋实际销售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此外,免征条件也是相同的,如果房产证够五年,且该房产为继承人的少有住房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继承或受赠得来的房屋要想再出售,一定要注意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指房屋实际销售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的20%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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