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与担保的联系表现为:
1、反担保中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2、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