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买房买车还房贷车贷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人们对这种贷款进行产前消费的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这种大背景下,抵押贷款相信很多人对其有不少了解了,而作为担保法规定担保的两种法定形式即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不知大家对这两者了解的怎么样?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联系与区别
一、保证担保
1、概念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2、主体资格
首先确定保证人的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然后,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三种情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对“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
首先分析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提出。
3、担保范围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从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二、抵押担保
1、概念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特点
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联系与区别
1、联系
两者都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形式,都以获取借款之类的财物为目的,都是对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情况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全措施。
2、区别
(1)担保种类不同
保证担保属于人保,是第三人以其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抵押担保是物保,是以具有一定价值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2)担保提供方式不同
保证担保必须通过第三人做保证人达成,而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是自己或第三人提供的财物,没有限制。
(3)担保要求不同
保证担保中需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才可以做保证人。而抵押担保只需要抵押物具有一定价值。
综上所述,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都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担保方式,它们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交易中可能不单单存在一种担保方式,很可能会有多种担保交杂,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可能一个担保行为中包含了多个担保人和抵押物,因此大家要学会区分种类和提升实务中的应用能力。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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