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产品质量侵权归责原则当前我国对销售者与生产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考虑到销售者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流通中的地位和责任形式不同,这主要体现在我国两部法律之中,在现实生活中的赔偿,对于消费者是不利的,因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往往互相推诿,消费者难于索赔,尤其是对于一些人数众多的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更是逃避。而消费者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更是知之甚少。如何保护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如何将《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两者立法之间的统一,是立法者们所需要考虑的问题。而笔者比较赞同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