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对方再婚为由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后再婚显然不属于以上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所以是不能以对方再婚为由变更抚养权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