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 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
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评未 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
(二)超标排污和超 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
(三)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