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银行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协助义务,部分银行的合同条款规定了“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将网络、通信故障的发生等非不可抗力等因素列入免责范围,扩大了银行的免责情形,部分银行将发生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信故障、网络拥堵等情况列入免责范围。为免除自身送达不到的责任,有的银行设置了“扣款通知发出后3天即视为送达”、“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抵押人”等条款,排除了自身送达不到的责任。
二是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构成违约的事项存在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加重借款人责任。比如某银行把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况列入了借款人的违约情形,并设置了违约责任。有的条款扩大债务范围,某银行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三是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银行指定管辖法院,排除了消费者协商选择的权利;转让其权利不通知债务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根据“业务需求”等一系列理由,擅自更改合同主要内容,排除消费者权利;以适用金融惯例、乙方的有关规定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知晓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指定保险公司、指定险种对抵押财产进行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且受益人是银行,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