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