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完全合法。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200
8.
1.1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200
8.
1.1至201
4.1
2.31是正好7年,单位应当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
8.
1.1之前因当时没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单位不需要支付200
8.
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总工龄(从劳动者入职之日算起)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