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环境行政拘留的回答如下。
相关法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近日,奉化莼湖镇奉化鸿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时未运行环保处理设施违法排放废水,按照新法相关规定,该企业主要责任人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26756元。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市首个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例。
奉化鸿欣食品有限公司位于莼湖镇楼隘村,主要从事橘子罐头加工业务,共投入资金450万元左右,占地7500平方米。今年1月9日,奉化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莼湖中队接到环境监督员举报,说一家叫“鸿欣”的食品公司晚上生产时在偷排污水。执法人员马上赶到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周边沟渠。执法监测数据显示,该企业排放口生产废水:PH值为4.4,标准为6-9;COD浓度为1009mg/,而标准仅为100mg/,COD超标9倍。企业西侧围墙外沟渠水样检测结果为:pH值4.37;COD浓度为2120mg/1,对照COD标准100mg/,沟渠水样的COD超标20倍。环保执法人员连夜对该企业进行查处,责令停工并于次日联系电力部门对其进行了拉闸停电处理。
经查实,奉化市鸿欣食品公司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该行为涉嫌违反新《环境保护法》,环保部门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实施了10天的行政拘留。同时,该污染行为排污强度较强,按照新法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对被处罚人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罚款126756元。
案件点评:
环保违法,不仅要罚款还要拘留。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奉化市鸿欣食品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使得企业损失巨大,直接责任人也失去人身自由,教训十分深刻。此外,新环保法还规定另外三种情况也会被行政拘留,希望企业和个人在从事生产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一定要知法守法,切不可逾越法律这根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