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解释第一条是对子女概念进行的定义,该定义可能存在的问题存在于“婚生子女”这一概念上。继承法本身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是收养法却提供了解决方案。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包括继承权。因此,被送养后的子女对生父母是没有继承权的。尽管继承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这只是在进行权益平衡的结果,并没有破坏这项一般化的规则。以上就是关于继承法10条的解释,希望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