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有一个朋友,几十年前,她姥爷给她留了一套产房,这涉及到遗嘱问题,请问一下房屋遗嘱纠纷怎么处理?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1-20 吉林延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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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针对你提出的房屋遗嘱纠纷问题解释如下:
      谢谢法官为我主持公道,让我这下半辈子有了生活保障。当原告张某从法官手中接过18万元的存单时,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而作为案件第三人的赵某也高兴地说:;当初是我不懂法,才会给法官添那么多麻烦,如今房子保...
      谢谢法官为我主持公道,让我这下半辈子有了生活保障。”当原告张某从法官手中接过18万元的存单时,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而作为案件第三人的赵某也高兴地说:;当初是我不懂法,才会给法官添那么多麻烦,如今房子保住了,这18万我给的值。”10月26日上午,尽管窗外已经上演了初冬的寒冷,但是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办公室内却洋溢着暖暖的温情,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多方协调,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提起这起案件,还得从原告张某的老公李某开始说起。
      丈夫不忠 前妻休夫 李某和张某是半路夫妻,在张某之前,李某曾有过一段婚姻。20年前,李某经人介绍与前妻赵某相识,当时李某家境贫寒,吃苦耐劳的赵某没有嫌弃李某,毅然嫁给了他,并且俩人通过承包开山产石而发家致富,在村里盖起了两间两层楼房。婚后,赵某生育了一个女儿,而李某忙于工作很少回家照顾妻女。岂料李某能和妻子共患难,却不能享富贵,在自己的生活得到改善后,竟然与一名饭店服务员好上了。 赵某发现丈夫出轨后,试图以重婚罪起诉李某,但是考虑到尚在襁褓中的女儿,为了不让女儿长大后被人嘲笑有个坐牢的父亲,于是打消了起诉重婚的念头。但是,秉性耿直的赵某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于是向江阴法院起诉离婚,而当时李某为了逃避赵某无休止的吵闹,离家出走躲到了上海。
      丈夫离家 房产错登 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而李某躲在上海不肯露面。1996年,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和赵某离婚,女儿归妻子赵某所有,俩人婚后房产二间二层楼房一人一间,东面的一间二层楼房归李某所有。李某离家出走那年女儿仅三岁,有人劝赵某趁着年轻再嫁,但是赵某担心女儿会被人背后指拖油瓶,受到委屈,于是含辛茹苦独自抚养女儿。 1998年,房管部门对农村房屋进行房产登记,想到丈夫常年不着家,知道他们夫妻离婚的人也不多,于是赵某向登记人员隐瞒了离婚的事实,并将属于前夫李某的一间二层楼房一起登记到了自己名下。
      半路夫妻 相濡以沫 2002年,李某在上海混不下去了,于是又回到了江阴老家。虽然住在法院判决给他的那幢房子里,但是时常受到前妻的冷嘲热讽,让他有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经历了这几年的折腾,李某回到村里时已经一贫如洗,从当初村里有名的小老板变成了普通的打工者,可谓家庭和事业都一无所有。 2003年,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的张某,当时张某的丈夫已经去世,留给她一个上小学的儿子和一间老房子。张某靠给工厂做饭、打扫卫生维持生计,为人善良,朴实贤惠。为了今后的生活有个依靠,为了再次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俩人决定登记结婚,成为半路夫妻。而为了耳根清净,李某索性搬到了张某家中生活。结婚后,生活虽然清苦,但是俩人都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相亲相爱,相敬如宾,李某也把张某的儿子当亲生儿子一样疼爱。然而,幸福的生活总是那么短暂,两年后,李某被检查出患有癌症。 遗嘱赠房 两妻争房 为了给丈夫治病,张某花光了自己的积蓄,还欠下一万余元外债,对丈夫可谓仁至义尽,而当李某想在有生之年回到自己的房屋居住时,却遭到前妻的反对。看到前妻如此冰冷绝情,而现任妻子如此有情有义,2007年1月,李某在弥留之际写下一份遗书,将法院判决给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妻子张某,并请来村主任作为见证人。
      丈夫去世后,张某独自料理了丈夫的丧事,由于自己有房子住,张某便没有立即向丈夫的前妻赵某提出收回房屋。今年年初,村里为了经济建设进行拆迁,赵某的房屋刚好在拆迁的范围之内,按照相关政策,赵某可以拿到一大一小两套安置房。得到这一消息后,张某向赵某提出自己想拿一套小的安置房,并有丈夫的遗嘱作为证据,但是赵某却以;房产证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为由,断然拒绝了张某的提议。通过查证,张某发现原本属于丈夫的房产确实登记到了其前妻名下,于是一纸诉状将房产登记部门告上法庭。法院经过调查,追加赵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协调 皆大欢喜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赵某名下的房产中,有一半是属于前夫李某的,而房产登记部门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将属于李某的房产登记到了赵某名下,导致张某的利益受损。为了挽回张某的损失,同时又让赵某能心服口服,法官组织了房屋登记部门,耐心地做三方的协调工作,希望赵某能按照拆迁安置房小户的一半市场价,即22万元现金作为补偿。在协调时,法院还组织了村委、拆迁部门、城市建设指挥部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 最初赵某怎么都想不明白,自己当初和丈夫一起建造的房屋,怎么能凭丈夫的一份遗嘱就被别的女人抢去一半呢,更何况,那么多年来,丈夫从来没有尽过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村里人都觉得,让赵某分一半房子出来简直比登天还难。于是法官做赵某工作,让其意识到,当初登记房屋的时候,是赵某的隐瞒,导致了产权错登,如果赵某不能作出补偿,法院将督促房产登记部门启动撤销登记程序。 而原告张某本来也执意要拿回丈夫赠送给自己的房子,但是考虑到丈夫确实有负于前妻,而自己跟丈夫只生活了三年多,于是作出让步,只要求赵某一次性补偿18万元。
       经过法官多次协调,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拥有李某名下的一间二层楼房的所有权,自愿将该房归并给赵某,赵某一次性补偿18万元;张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房屋补偿要求;因讼争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且正在进行,房产登记部门不再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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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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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房产价值飙升,房屋遗嘱纠纷到底怎么处理,下面提供内容是。因继承房产而导致家庭成员出现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不少公证机构也被卷入家庭财产分割、继承的矛盾中。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当事人状告公证处的案件。
      孙女士自小由继母抚养长大。继母去世后,继母的亲生女儿夏华(化名)拿出了母亲10年前悄悄立下的遗嘱,这份遗嘱将位于五华区北门街的一套房子留给夏华一人。据悉,该遗嘱经过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公证(以下简称公证处)。
      孙女士难以接受,她认为这份遗嘱剥夺了自己和弟弟的继承权。于是,她把公证处和夏华告上法庭。
      由于一审法院判其败诉,孙女士又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13日,该案在昆明中院开庭审理。
    状告公证处
      据悉,此案曾在五华区法院的调解下,姐妹俩达成协议:房屋由夏华继承,夏华补偿5万元现金给孙女士的弟弟,而孙女士则放弃现金补偿。
      在法院达成调解后,孙女士想想觉得不公平。
      “夏华原本跟这个家一点关系都没有。”孙女士称,早在1958年,生母病逝,自己只有3岁,弟弟才1岁多,身为演员的父亲因忙于工作,为了更好地照顾这对无依无靠的小孩,其父亲与孙女士的继母结婚。
      孙女士称,继母嫁给自己的父亲,一直没有再生育子女,而继母在改嫁前已有3个女儿,但这3个女儿并没有跟孙女士一家人生活在一起。
      “我们姐弟俩从小跟继母的关系都很好,一家人过得很和睦。”孙女士说,继母对自己很亲,而自己也一直视继母为亲生母亲一样。
      孙女士称,1978年父亲去世后,我们姐弟和继母3人一直住在父亲单位分的老房子里。2001年,一家人又搬进了用父亲单位“房改房”换来的新房里。“尽管房产证上只落了继母的名字,但我和弟弟的户口及身份证上的地址都在这个房子里。”孙女士说,原本一家人的生活可以相安无事地过下去,却因为一份遗嘱陷入纷争。
      2010年,年迈的继母离开人世。正忙于后事的孙女士姐弟突然被大姐夏华叫在一起,说要开一个“家庭会议”。
      当着姐弟俩的面,夏华拿出了一份立于2002年的遗嘱,上面有继母的亲笔签名。孙女士很惊讶,因为此前她并不知道有这份遗嘱存在。而更让她和弟弟难以接受的是,继母在遗嘱里说,她要把名下的房子留给大女儿夏华一人,其他人不得干涉。
      看到这份遗嘱,孙女士和弟弟都难以置信。
      孙女士认为,继母本人是文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年事已高,而且体弱多病,不可能亲自手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其二,继母所申请遗嘱公证的财产并非是其个人财产,因为,该房产系父亲生前工作单位福利购房,房屋的享有与其父亲工龄有密切关系,且购房款是家庭共同财产出资,因此继母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
      “就算夏华拥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但我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存款以及我亲生母亲留下的丰厚嫁妆均未分割,因此,该公证行为无效。”孙女士说。
      为了夺回财产,孙女士将公证处和夏华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公证处没有侵权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女士在房产继承纠纷过程中认为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出具的(2002)昆证民字941号遗嘱公证书侵犯了其继承权利。但五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处所作出的遗嘱公证书对实际的继承行为没有产生任何的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因为房屋的最终继承采用的是法定继承方式。
      据悉,孙女士曾在五华区法院就诉争房屋与夏华达成调解书,调解书中载明孙女士自愿放弃夏华的补偿,而诉争房屋归夏华继承。
      五华区法院认为,公证处所作出的遗嘱公证书没有侵犯孙女士的继承权利,故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结果,孙女士不服,遂上诉到昆明中院。
      孙女士认为,公证处在进行遗嘱公证之前,应该就遗嘱人很多情况作详细了解并记录在案。而根据现有的资料,公证处仅简单询问便草率作出公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更重要的一点,遗嘱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有待考证。
      孙女士表示,因为公证内容是利害关系人夏华亲自书写,因此,这显然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
      “这样的遗嘱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代理人吕江表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根据“法律不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立法精神,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查: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为书写遗嘱的人同时可以作为见证人。
    2、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3、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根据上述原则,本案诉争遗嘱,夏华代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证文书是否有瑕疵
      二审法庭上,孙女士表示,继母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已经年过八旬,而且是文盲,这份遗嘱是谁写的,在孙女士的多次发问下,夏华承认是自己代书写了一个草稿,然后公证处再根据相关程序办理。
      夏华表示,母亲在做公证遗嘱时,思维清晰,行动敏捷。当时考虑到自己一家人在昆明没有住房,才将该房产送给自己。
      “母亲签字及按的手印均能证明这些。”夏华向法庭提交了母亲工作时所签署姓名的材料,以证明遗嘱上的签名是母亲亲自书写。
      夏华称,2001年至2005年期间,孙女士对其母亲不管不问,几乎中断来往,一直是自己尽心尽力照顾。
      对此,孙女士则表示,期间确实对继母关心不够。“我儿子当时得了骨癌,我们一直待在北京给儿子做化疗。”孙女士坚持认为,公证处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就给继母的遗嘱做公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但公证处的代理人则认为,孙女士之所以丧失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是公证处的公证书所导致。导致孙女士丧失继承权的理由是《民事调解书》,在该《民事调解书》中,孙女士与其大姐夏华等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就遗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孙女士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表示放弃货币补偿,同意将五华区北门街的该套房屋交由大姐夏华继承,因此,公证处不存在孙女士所诉称的《公证书》侵害其权益的问题。
      那么,公证文书内容是否存在瑕疵?
      该代理人表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文书有错误的,应当在知道后1年内向出具公证文书的机构复核。他表示公证处在办理该遗嘱公证事项时程序合法,收集材料全面,证据充分有效,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孙女士主张的损害事实与我们公证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该代理人称。
    全文
    8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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