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通过检索司法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分离,债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法院因抵押权人和债权人不是同一主体,驳回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请求。
第二种,法院综合考虑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时间、数额、债权人、抵押权人、抵押人三方的意见、抵押登记等实际情况,如若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构成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请求能获得支持。
由此可见,银行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想实现抵押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设立在第三人名下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如果不能证明,则可能承担请求不能获得支持的风险,何况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还是坚持认为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分离,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不予支持。所以实际采取类似方式办理抵押登记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