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 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2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 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200元;
三、 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 造成严重后果的, 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15000至202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 ,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在202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