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当事人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能确定具体的权利人的,应当将其归还给权利人,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权利人的,可以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