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自书遗嘱,他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其效力很容易被遗嘱的利害关系人所否定,认为是伪造的。而如果要鉴定真假,则又必须具备能够鉴定的条件,因为立遗嘱人已经死亡,这使得做鉴定困难重重。
采用代书遗嘱,
首先你必须要找两名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见证人,也就是两个社会信誉良好的人;
其次,虽然见证人一般信誉良好,但是尽管这样,在实践中见证人们的表现也是飘忽不定的,您想象不到他们会有什么变化。很多见证人,在遗嘱的利害关系人施加一些压力后,甚至能否定见证过程;见证人的记忆也会有偏差,现实中存在两个见证人对当时的关键事实甚至记忆不清的情况;也存在见证人根本不愿意出庭的,甚至在关键时刻向利害关系人提出附加条件。
还有一个问题是,代书人、见证人一般都是立遗嘱人的朋友,与立遗嘱人年龄相差不多。而代书遗嘱在日后的诉讼中,为了证明其效力,是需要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的。这就又有一个新问题,就是如果需要出庭时代书人或者见证人死亡了怎么办?显然这样遗嘱效力是无法保障的。
采用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问题是,公证人员的法律素养,与决定遗嘱效力的法院的要求相脱节。他们在公证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对一些细枝末节问题的错误处理,而导致遗嘱内容的合法性被法院否定;也存在公证人员因为思维僵化,而无法依法公证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公证遗嘱的形式效力无疑是最高的,但是公证人员的法律素养与法院相脱节,无法去全面、合法、妥善地处理每个遗嘱人所面临的复杂情况。无法将公证的效力发挥到最有利于当事人。而且公证人员,并不是律师,如前所述他们不具有出庭经验,无法知道决定遗嘱效力的法院对遗嘱一些细节是如何认定的。因此,公证遗嘱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公证的内容和过程虽然具有很高的程序、形式效力,但很容易导致遗嘱内容不合法,或者遗嘱内容没有真实、完全地反应遗嘱人的意愿,因而不具有执行力,无法实现利害关系人的切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