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别小瞧了这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间的关系。就好比盖房子,工伤认定那可是打地基的活儿,劳动能力鉴定就是在这地基上盖起来的高楼大厦。如果地基没了,那高楼肯定也站不住。
比如说,有个员工在工作中受了伤,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了他的伤属于工伤,然后基于这个认定又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得出了他的劳动能力等级。可要是后来这工伤认定被撤销了,就好像那地基突然被挖空了一样,原本盖起来的高楼瞬间就不稳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也就失去了效力。
但这里面的情况可没那么简单。要是工伤认定被撤销是因为一些程序性的瑕疵,就像盖房子时工人不小心用错了材料,但房子的主体结构其实没啥问题,那劳动能力鉴定本身如果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没问题,这时候对于鉴定结果的效力认定就可能会有争议。到底是该认定鉴定结果无效,还是考虑到之前的工伤认定只是程序上的小问题而保留鉴定结果的效力,这就得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判断,可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好像不同的案子就像不同的房子,得根据它们各自的情况来决定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