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一人,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以上为河南故意伤害罪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