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一个: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2、有证据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各分居两年,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会判决离婚;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者不能证明分居满两年的,法院不会判决离婚。可在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