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这里强调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占用耕地,另一个是占地用途,即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占地行为目的必须是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否则,其他占地行为就不课征耕地占用税。当然,耕地还包括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这里强调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另一个从事农业建设,即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上述占地行为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而且不征税的范围不能限定在生产设施本身用地,还应该包括整个农业生产项目用地。注意,这不是减免税规定,而是对课税对象的界定。
按照《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兴建的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属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仍按农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