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豁免执行(只可查封不可处置)。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可以执行。
根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此外,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只有一套住房房子被法院查吗问题的回答